革命遗址保护立法
一、立法目的
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,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,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制定本条例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、管理、传承和利用。
三、保护原则
革命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(一)保护为主,抢救第一;
(二)有效保护,合理利用;
(三)政府主导,社会参与;
(四)科学规划,分类管理。
四、政府职责
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定专项保护规划,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
五、主管部门职责
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革命遗址的认定、保护、管理、传承和利用工作。
六、公众参与
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,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。
七、法律责任
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(一)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,导致革命遗址受到损坏的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(二)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革命遗址用途的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(三)涂改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、拆除革命遗址标志说明或者保护标识的,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八、附则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